【內容摘要】為了備考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土地登記代理人代理實務相關復習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過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4.7. 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
4.7.1. 概念
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是指對新設定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的土地登記。
4.7.2. 申請人
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為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為申請。
4.7.3. 應提交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及其他文件
(1)權屬界線協議書、調解書、已生效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書及復議決定書或訴訟判決書;
(2)實施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證明材料;
(3)“四固定”時的土地清冊;
(4)土地改革時頒發的土地所有證;
(5)歷史沿用,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不齊全的,需提供縣人民政府確定土地權屬的文件;
(6)其他文件。
4.7.4. 審查要點
(1)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需在土地管理部門組織下達成。
(2)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時可以一并確定土地類別及其面積。
(3)集體土地所有權一般只登記不發證。
4.8. 集體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4.8.1. 概念
集體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是指對一宗地上新設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的土地登記。
4.8.2. 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1)概念
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是指以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對新設定的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用地的土地使用權進行的登記。
(2)申請人
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的申請人為依法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
(3)應提交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及其他文件
①“四荒”地承包、租賃、拍賣合同或協議等;
②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申請者另行提供批準文件;
③承包、租賃、拍賣資金支付憑證;
④“四荒”地開發方案;
⑤其他文件。
(4)審查要點
①集體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可以為本村村民,也可以是有治理開發能力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或個人。
②“四荒”地承包(租賃)合同或“四荒”地拍賣協議的甲方(發包方、出租方或拍賣方)必須是已登記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
③承包、租賃、拍賣“四荒”地使用權,最長不得超過50年。
④拍賣“四荒”地使用者應按“四荒”地拍賣協議支付拍賣金。
⑤承包、租賃或拍賣對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⑥租賃或拍賣使用權的“四荒”地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國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為農村“四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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