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內容與限制
集體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其權利行使受法律限制。集體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可依法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部分權能讓與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地者。集體土地所有者對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權,并可保有一定處分權。集體土地所用者代表實施對集體土地的重大處置,需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成員表決同意,并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應履行法定義務。鄉(鎮)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上述權利可不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成員表決同意。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內容。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由所有者親自行使,也可以由所有者代表代為行使。其權利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不完全性,在收益和處分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在收益權方面,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產開發;若要用于房地產開發,必須先經國家征用程序轉變為國有土地后再由國家出讓給發展商。這就使屬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商業性開發方面的收益受到限制。又如在處分權方面,集體土地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集體向非農業性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權須經人民政府審批等等,均使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分離。向用地者讓與權利,既可由集體土地所有者實施,也可由其代表實施。向用地者讓與權利后,集體土地所有者可取得收益(當然,也可以無償讓與,例如宅基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對土地行使處分權的限制。對土地的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如改變土地用途)和法律上的處分(如將土地權利進行交易)。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處分權受兩方面限制:
第一,受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意志的限制。集體土地所有權真正主體是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不是他們的代表機構或者代表人。所以,對集體土地的重大處置決定,要依法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成員表決同意。但是,在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中,農民集體對土地實際已無直接的收益權,也無法直接行使處分權,故農民集體已無法對所有權主體代表行使權利予以限制。從這一實際情況出發,鄉(鎮)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上述權利可不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成員表決同意。
第二,受國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集體經濟組織行使對集體土地的處分權,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須履行法定義務。例如,未經國家征用不得轉讓土地,不得將集體土地用于商業性房地產開發,改變土地用途須依法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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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