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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土地權利與方法 土地權利概述(4)
(三)不動產物權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物權進行分類。
根據權利人是對自有物享有物權還是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物權,可將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自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有物享有的物權。所有權是惟一的自物權種類。他物權是指權利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具體規定,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權。所有權之外的其他物權就是他物權。
根據物權是否從屬于其他權利而存在,可將物權分為主物權和從物權。主物權是指獨立存在、不從屬于其他權利的物權。如所有權、使用權等。從物權是指從屬于其他權利,并為所從屬的權利服務的物權。如抵押權等。
根據物權標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可將物權分為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是標的為動產的物權,不動產物權是標的為不動產的物權。土地屬不動產,土地權利主要屬不動產物權范疇,故下面對不動產物權作重點探討。
民法關于動產與不動產的分類方法,是先決定不動產,然后不動產之外的物均屬于動產。我國《擔保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可見我國的不動產范圍包括土地、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之所以把物權劃分為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是因為二者在法律上存在著諸多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權利讓與的方式不同。動產物權的轉讓一般不要求書面形式,依交付生效;而不動產物權的轉讓則一般采用書面形式,依登記生效。二是在設定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上不同。一般說來,在動產之上設定質權,在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留置權只能成立于動產,而用益物權只能成立于不動產。三是不動產涉訴的,一般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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