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為了備考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土地登記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相關復習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過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土地抵押權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1)土地使用權所擔保的債務因清償而消滅的。
(2)抵押權人免除土地使用權所擔保的債務的。
(3)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以替代擔保取代該土地使用權抵押的。
(4)抵押合同或者被擔保的主債權合同依法歸于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5)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因國家收回、期限屆滿或者土地滅失而終止的。
(6)抵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因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所有者收回、期限屆滿或者土地滅失而終止的。
(7)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因該建筑物、附著物的消滅而終止的。
依照上述第5、6、7種情形終止土地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同等價值的替代擔保。抵押人依據土地使用權獲得補償或賠償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抵押人獲得不動產置換或補償的,抵押人應當與抵押權人以新獲得的產權為抵押標的物,重新簽訂抵押合同。一項土地抵押權終止,不影響同一土地上其他抵押權的效力。土地抵押權終止,應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土地抵押權實現,土地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依法處分,并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后,設立于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抵押權隨即消滅,經抵押權實現而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后不再負擔任何抵押權。
《擔保法》第52條的規定表明,土地抵押權從屬于所擔保的債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因債務清償、免除、替代擔保等原因而致主債權消滅,抵押權也消滅。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等的規定,土地抵押權終止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編輯推薦:
更多>>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輔導資料
更多關注:土地登記代理人報名時間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時間 土地代理人考試成績查詢
(責任編輯:w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