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處分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此處有限制的處分權是指權利人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的權利.一般說來,村民將富余的住房轉讓、出租,有利于調劑余缺,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減少占用耕地,法律予以允許.但是,有以下幾點限制.
(1)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轉讓、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但是,村(或村民組)內由于兩戶的宅基地都未達到標準而進行宅基地調劑,由此其中一戶因此失去或減少住房,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申請宅基地的,不在此限.)
(2)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轉讓給村外人員的,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并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3)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后,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并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更多關注: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