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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現金管理
一、開戶單位使用現金的范圍
單位可用現金支付的款項有:
1.支付職工工資、津貼;
2.支付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支付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項結算起點定為1 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除上述第5、6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二、現金使用的限額
現金使用的限額一般按照單位3 至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確定。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確定。
三、現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2、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
3、開戶單位在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內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4、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5、開戶單位不準用不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頂庫”;不準編造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不準用單位收入的現金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置“小金庫”,不得未經批準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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