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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二是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三是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一、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我國對會計工作實行的是“統一指導、分級管理”原則下的政府主導型管理體制。
財政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包括:
(一)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標準規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二)會計市場管理
1.會計市場準入管理。包括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等。
2.市場運行過程的監管。
3.會計市場退出管理。
(三)會計專業人才的評價
(四)會計監督檢查
包括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和會計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指導。
二、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注冊會計師協會
(二)中國會計學會
三、單位會計工作管理
(一)單位負責人的職責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應當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會計責任主體。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會計責任主體。并不是說單位負責人直接代替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
(二)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獎懲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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