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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黑龍江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知識輔導10

發表時間:2012/12/17 16:37:3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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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

出票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行為: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 二是交付票據

背書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轉讓背書背書應當連續

非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

質押背書

承兌僅適用于商業匯票,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保證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例題4·案例分析】A將票據轉讓給B(14周歲),B又將票據轉讓給C。C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如遭拒付,可向誰追索?

【解析】根據《票據法》規定,票據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其他票據當事人也不得據此簽章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主張票據權利。在本例中,B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轉讓行為無效。C只能向A追索,而不能向B追索。

【例題5·案例分析】甲、乙雙方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甲方為支付貨款而簽發一張商業匯票給乙方,后該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則該票據關系是否有效?

【解析】根據《票據法》有關規定,票據行為內容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據行為本身的記載事項、程序的合法,至于形成該票據關系的基礎關系所涉及的行為是否合法,則與此無關。在本例中,甲、乙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但是,由該買賣合同而形成的票據關系仍然是有效的,并不因此受任何影響。

(五)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簽名并蓋章的行為

票據簽發時出票人

票據轉讓時背書人

票據承兌時承兌人

票據保證時保證人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持票人

個人:該個人的簽名或蓋章

支票出票人、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與其預留銀行的簽章一致

(六)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在票據上記載票據相關內容的行為。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等。

絕對記載事項《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表明票據種類的事項,必須記明“匯票”、“本票”、“支票”,否則票據無效。

相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記載的,按照記載的具體事項履行權利和義務;未記載的,適用法律的統一認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這里的“背書日期”就屬于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背書日期的,《票據法》視同背書日期為“到期日前”。

任意記載事項《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中的“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記載事項。

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除了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外,票據上還可以記載其他一些事項,但這些事項不具有票據效力。匯票上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例題6·多選題】匯票中未記載付款地的,可以付款人的以下法定地點為付款地( )。

A.營業場所

B.住所

C.經常居住地

D.主要財產所在地

【答案】ABC

【例題7·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會導致票據失效的是( )。

A.未記載付款日期

B.未記載付款地

C.未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D.未記載出票人簽章

【答案】ABC

(七)票據喪失的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行使進行補救。

掛失止付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畢竟措施,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1.必須確定付款人/代理付款人 2.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公示催告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普通訴訟以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例題8·多選題】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有( )。

A.普通訴訟

B.公示催告

C.掛失止付

D.登報聲明

【答案】ABC

【例題9·判斷題】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個形式進行補救。( )

【答案】√

【例題10·判斷題】票據喪失后必須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個形式進行補救。(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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