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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稅收征管
稅收征管包括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和法律責任等環節。
一、稅務登記
(一)開業登記
企業、單位和個人自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變更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天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停業登記。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四)注銷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場所發生變化需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納稅人應當在到達經營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
(六)納稅人稅種登記
(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
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發票管理的主體是稅務機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一)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普通發票。
3.專業發票
專業發票可分為手寫發票、電腦發票和定額發票三種。
(二)發票的開具要求
開具發票必須做到: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其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等違法行為。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三、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的方式主要有:
(一)直接申報
(二)郵寄申報
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政局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三)數據電文申報
(四)簡易申報
簡易申報,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通過以繳納稅款憑證代替申報或簡并征期的一種申報方式。
(五)其他方式
四、稅款征收
目前的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狀況在正常條件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和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人。
(三)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后征稅,并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并據以征稅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納稅人。
(四)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有關的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
(五)代扣代繳
(六)代收代繳
(七)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八)其他方式
五、稅務代理
(一)稅務代理的特點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二)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
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二)法律責任
稅收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兩大類。
1.稅務違法行政處罰。主要有:
(l)責令限期改正。(2)罰款。(3)沒收財產。(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5)停止出口退稅權。
2.稅務違法刑事處罰。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型。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型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可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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