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與注銷
(一)行政許可的撤銷(針對違法)
行政許可的撤銷,是指有權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其職權,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依法撤銷其法律效力的行為。
1.撤銷事由
(1)許可機關違法,包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
(2)被許可人違法,包括:欺詐、賄賂。
2.撤銷主體
(1)許可機關自行撤銷。
(2)許可機關的上級機關撤銷。
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二)行政許可的撤回(針對合法)
行政許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機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的情形。
1.撤回事由
(1)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2)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2.撤回后果:
行政許可的撤回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合法權益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三)行政許可的注銷(不存在或無法實現)
注銷行政許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實的出現,而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
1.注銷事由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注銷主體:原行政許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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