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一)稅法效力-熟悉
1、 空間效力―――特定地域內有效 全國范圍內有效
在地方范圍內有效
2、 時間效力―――生效、失效、有無溯及力
(1)稅法生效 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生效
稅法自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
稅法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
(2)稅法的失效 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
直接宣布廢止某項稅法
稅法本身規定廢止的日期
3、對人的效力
屬人主義原則;
屬地主義原則;
屬人、屬地相結合的原則,我國采用的是屬人屬地相結合的原則
(二)稅法的解釋――掌握
1、稅法的解釋的含義:稅法解釋是指有法定解釋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賦予的權限內,對有關稅法或條文進行的解釋。
2、法定解釋的特點:
專屬性――任何有權機關都不能超越權限進行解釋
針對性、普遍性和一般性――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實施過程種,特別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
3、稅法解釋的原則
(1)文義解釋原則――以文義作為法律解釋的起點,通過文字、語法分析來確定稅法條文的含義,而不考慮立法者意圖或法律條文以外的其他要求。
(2)立法目的原則
(3)合法合理性原則
(4)經濟實質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
4、稅法解釋的分類:
稅法解釋可以按照解釋權限和解釋尺度分為兩類。
(1)按解釋權限劃分:
①立法解釋 :稅收立法機關對所設立稅法的正式解釋。包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稅收法律作出的解釋,該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由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負責解釋;地方人大常委會負責的地方稅收法規的解釋,此類解釋僅限于少數經濟特區或民族地區及個別稅種。
稅法立法解釋包括:事前解釋和事后解釋,我們通常所說的稅收立法解釋是指事后解釋。
②司法解釋:最高司法機關所作的具體解釋或正式規定。司法解釋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為辦案和適用法律、法規的依據,司法解釋的主體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查院
在適用法律的過程種,如果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有原則分歧,則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在我國,稅法的司法解釋限于稅收犯罪范圍
③行政解釋: 國家稅務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所作出的解釋。原則上行政解釋不具備與解釋的稅收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不能作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據。
(2).按解釋尺度劃分:
①字面解釋――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
②限制解釋――窄于字面含義的解釋
③擴大解釋――大于字面含義的解釋,一般不將其作為一項解釋方法去適用。
除了上述解釋方法外,還有系統解釋法、歷史解釋法與合憲解釋法等
上述解釋方法的適用,字面解釋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當其適用遇到困難時,可首先考慮運用歷史解釋,其后可訴求系統解釋法,在上述兩種解釋都無法正常進行時,將訴求于目的解釋法,并以合憲性解釋作為最后的衡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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