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綜合分析題 ( 不定項選擇)
1、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所得稅釆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當年發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預計未來期間內能夠轉回,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均無余額;按凈利潤的10%計提法定盈余公積。甲公司2015年度實現利潤總額6800萬元(未調整前),2015年度財務報告于2016年4月2日批準對外報出,2015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于2016年3月25日結束。2016年1月1日至4月2日,發生以下事項:
(1)2015年8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售價為2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34萬元,產品已經發出,貨款尚未收到。根據合同規定,乙公司應于購貨后1個月內支付全部貨款。乙公司由于資金周轉出現困難,到2015年12月31日仍未支付貨款。甲公司2015年末為該應收賬款按10%的比例計提了壞賬準備。甲公司于2016年2月3日收到乙公司通知,乙公司已進行破產清算,無力償還所欠部分貨款,預計甲公司可收回該應收賬款的40%。根據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于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
(2)2016年2月10日,注冊稅務師在審核時發現,2014年末甲公司對一項實際未發生減值的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計提了56萬元的減值準備(該固定資產之前未計提減值準備)。至2014年末,該固定資產尚可使用8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零。假設該項固定資產的折舊處理方法會計與稅法一致。
(3)2016年2月15日,稅務師在審核時發現,從2015年1月1日起,甲公司將出租的辦公樓的后續計量由公允價值模式變更為成本模式,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該辦公樓于2012年12月31日建成后對外出租,成本為1800萬元。該投資性房地產各年末的公允價值如下:2012年12月31日為1800萬元;2013年12月31日為2100萬元;2014年12月31日為2240萬元;2015年12月31日為2380萬元。該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時,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使用2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自辦公樓建成后次月起計提折舊,未計提減值準備。稅法規定,該辦公樓折舊方法釆用年限平均法,年限為20年。
(4)2015年12月因甲公司違約被丁公司告上法庭,丁公司要求甲公司賠償270萬元。2015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按或有事項準則對該訴訟事項確認預計負債160萬元,2016年3月12日,法院判決甲公司賠償丁公司240萬元,甲、丁雙方均服從判決。判決當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賠償款24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
假設除上述事項外,甲公司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并對上述事項進行了會計處理。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針對上述事項(3),甲公司正確的會計處理有( )。
A、沖減2015年度其他業務成本270萬元
B、增加“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160萬元
C、沖減2015年度計提的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90萬元
D、增加2015年度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40萬元
(2)對上述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后,應調增甲公司原編制的2015年度的利潤表中的“資產減值損失”項目本年數( )萬元。
A、56
B、61
C、78
D、117
(3)對上述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后,應調減甲公司原編制的2015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項目期末金額( )萬元。
A、23
B、36.25
C、48.75
D、55.25
(4)針對上述事項(2),應調增甲公司原編制的2015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的“未分配利潤”項目年初余額( )萬元。
A、22.8
B、25.6
C、32.6
D、37.8
(5)對上述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后,甲公司2015年度的利潤總額是( )萬元。
A、6272
B、6506
C、6646
D、6826
(6)2015年度甲公司應交企業所得稅( )萬元。
A、1684.1
B、1706.6
C、1720.6
D、17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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