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8】定金
1.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數額,但應以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為限,否則超過部分無效。
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無論是收回、抵作價款還是雙倍返還,均不計算利息。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考點19】合同的變更
1.合同的變更有協議變更和依法變更兩種。
(1)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2)依法變更:出現某些情形時,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
2.在合同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的情況下,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就推定為合同未變更,當事人仍應當按照原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考點20】合同權利的轉讓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考點21】合同義務的轉讓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考點22】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
1.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上述有關債權人和債務人轉讓的有關規定。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考點23】合同的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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