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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權法概述
(一)物權法的概念
物權法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平等保護、物權法定、物權公示
1.平等保護原則
物權的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遵守相同的規定。
2.物權法定原則
(1)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物權,或約定改變現有法律規定的物權類型。
(2)內容法定。當事人不得創設與法定物權內容不符的物權,也不得基于其合意創設與法定物權內容相悖的物權。(如法律規定動產質押必須移轉占有,當事人不得設立不轉移占有)
3.物權公示原則
(1)目的
①對物權人和第三人的意義:物權的公示是物權人獲得法律承認的過程,也是其物權獲得法律保護的基礎。
②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礎具有公信力。凡是因信賴登記所記載的權利而與權利人進行的交易,在法律上應當受到保護。
(2)方法: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
(3)效力:
①公示生效主義。如果欠缺相應的公示,則該法律行為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更不能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②公示對抗主義。雖未經登記或交付,但在當事人間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只不過此物權變動的效果不得對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三)物權的保護
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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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采用法律規定的各種方法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維護物權人的利益,保障權利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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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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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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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請求權
(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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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還原物的請求權。——無權占有
(2)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請求權。——可能或已經妨害物權
(3)恢復原狀請求權。——毀損的
(4)損害賠償請求權。——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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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