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建筑工程評估》第一章 概述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三節 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
一、工程建設法律法規體系(了解)
(一)建設法規體系
法律形式
|
制定機關
|
效力
|
|
法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
僅次于憲法
|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低于憲法和法律
|
|
地方性法規
|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
只在本轄區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
|
|
行政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
|
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
|
地方政府規章
|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
|
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低于同級或上級地方性法規
|
(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實施
1.建設行政執法
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被授權或被委托的單位,依法對各項建設活動和建設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并對違法行為執行行政處罰的行為。
2.建設行政調解、復議和專門機關司法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進行行政調解和行政復議。國家專門司法機關,主要指人民法院可依照訴訟程序對建設活動中的爭議與違法建設行為作出審理判決。
3.建設法律法規的遵守
指從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與個人。必須按照建設法律、法規等規范的要求,實施建設行為,不得違反。
二、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熟悉)
(一)建筑法
1.建筑許可
(1)施工許可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① 施工許可證的申領條件:
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建設工期不足l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l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② 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后的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2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③ 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3個月內開工可以延期兩次停工滿1年,重新核驗
開工報告6個月內開工不予延期停工的,要報告
(2)從業資格
◆ 單位資質
從業人員資質
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后,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建筑工程承包與發包
(1)發包
① 發包方式
② 禁止行為
提倡總承包,禁止發包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的采購
(2)承包
① 承包資質
■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
■ 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② 聯合承包
資質確定--就低不就高
法律責任--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 連帶債務人的每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 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任何比例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而拒絕履行;
◆ 連帶債務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即行解除;
◆ 履行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3)工程分包
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法律責任:
① 總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②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③ 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建筑工程監理
(1)建筑工程監理范圍
下列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①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②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旅游、商業等項目;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③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④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⑤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指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及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如: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項目;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2)建筑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
①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②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③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④ 建筑工程監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⑤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⑥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3)監理內容
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建設資金。
4.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1)施工現場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2)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5.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1)勘察、設計、施工企業:對各自負責的質量負責;
(2)竣工驗收后: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1.房地產開發建設
(1)房地產開發用地
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
縣級以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出讓或劃撥的依據。
(2)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
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35%;
(3)竣工驗收
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綜合驗收:
① 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② 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③ 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④ 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⑤ 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2.房地產經營
(1)商品房的預售
①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 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③ 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 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商品房銷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
預售房購買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現房購買人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天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對工程進行發包的責任
(2)依法對材料設備招標的責任
(3)提供原始資料的責任
(4)不得干預投標人的責任
(5)送審施工圖的責任
(6)依法委托監理的責任
(7)確保提供的物資符合要求的責任
(8)不得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修的責任
(9)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的責任
(10)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任
2.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
(2)執行強制性標準的責任
(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4)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3.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
(2)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的責任
(3)分包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責任
(4)按圖施工的責任
(5)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責任
(6)對施工質量進行檢驗的責任
(7)見證取樣的責任
(8)返修保修的責任
4.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依法承攬業務的責任
(2)獨立監理的責任
(3)依法監理的責任
(4)確認質量和應付工程款的責任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
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1)保修期限
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①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③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④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2)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新變化)
1.房屋征收
(1)征收的情形
①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②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③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④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⑤ 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要求
① 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② 擬定并公布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召開聽證會。
③ 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④ 落實征收補償費用。
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⑤ 公告征收決定。
公告需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⑥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⑦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2.補償
(1)補償內容
①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③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3)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4)補償范圍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5)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1.新建建筑節能
建筑物對墻體材料、保溫材料(墻體、屋面)、門窗(材料、密閉)、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節能燈泡)等采取節能措施。
新建建筑的節能應該通過建設的過程實現,通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實現節能。
(1)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對不符合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2)商品房: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
2.既有建筑節能
☆ 費用
◆ 國家機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預算;
◆ 居住建筑、公益和公共建筑--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3.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用電限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與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能源消耗指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相關文章:
關注: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報名時間 報考條件 考試用書 報考指南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