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一章法學基礎知識的知識點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制度,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四節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制度
一、行政許可制度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前提)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前提),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要式)等形式,依法賦予(體現授益性)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和資格的行政行為。(通過定義掌握特征)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
1.設定的情形(選擇題)
可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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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安全活動、宏觀調控、生態保護
②資源利用
③資格賦予
④技術審定
⑤企業、組織設立
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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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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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相對人能夠自主決定的;
②市場競爭機制有效調節的;
③行業組織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機關事后監督能夠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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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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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設定各類行政許可(如:注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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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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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2.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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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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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如:北京奧運期間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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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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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已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如:幅度稅率)
2.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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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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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的規定
2.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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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不得增設: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的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