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六節 稅收征收管理制度
一、稅收管理體制
稅收管理體制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的制度。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二、稅收征收管理機關
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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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鐵路、保險總公司、各銀行及其金融企業的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項稅收及外籍人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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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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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各種行為稅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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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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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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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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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務管理
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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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立登記: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先工商后稅務
(2)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 (3)注銷登記: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先稅務后工商 |
賬簿、憑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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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2)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 |
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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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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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款征收
(一)應納稅款核定(選擇題)
1.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例題·單選題】某酒店2007年12月份取得餐飲收入5萬元,客房出租收入10萬元,該酒店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該酒店采取的稅款征收措施是(?。?。
A.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B.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C.稅務人員到酒店直接征收稅款
D.核定其應納稅額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
(二)稅款征收方式
查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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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對已建立會計賬冊、會計記錄完整的單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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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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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對生產不固定、賬冊不健全的單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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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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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對零星、分散的高稅率工業產品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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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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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對一些營業額、所得額難以準確計算的小型納稅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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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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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郵寄申報納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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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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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2)稅務機關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 (4)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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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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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扣押、查封、拍賣之列。
(2)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2)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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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款執行順序
1.納稅人同時欠繳國家稅款和債權人債務時,應優先繳納所欠國家稅款。
2.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如果納稅人已經以自己的財產為債權人設定了擔保,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可于繳稅之前優先清償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仍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總結】除了在先的有財產擔保的優先,其余都是稅款優先
(五)稅款征收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1.前提:納稅人欠繳稅款
2.適用情形:
(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代位權)
(2)納稅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撤銷權)
(3)無償轉讓財產;(撤銷權)
(4)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撤銷權)
3.后果: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六)稅款的退還、補繳和追征
稅款的退還——多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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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原因或稅務機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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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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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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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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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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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的補繳——少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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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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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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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的追征——少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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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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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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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抗稅、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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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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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稅款征收的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5 的滯納金。
五、稅務檢查
【注意】檢查銀行賬戶,需要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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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