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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串講第九章3

發表時間:2012/8/10 10:00:2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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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三節 票據行為和票據權利

一、票據行為

(一)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產生、變更、消滅票據上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

(二)票據行為的法律特征

1.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

2.票據行為是一種獨立行為。某一行為的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

3.票據行為是一種無因行為。

(三)票據行為的種類

主票據行為出票包括簽發票據與交付票據兩個行為。

從票據行為(1)背書:票據轉讓的主要形式。

(2)提示:承兌提示和付款提示。

(3)承兌。票據的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票據承兌僅產生于匯票關系中,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兌行為。

(4)付款。

(5)退票。退票又稱拒付,是指持票人進行承兌提示或付款提示時,遭到拒絕的一種票據行為。

(6)追索:是指持票人在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時,依法向其前手(出票人、背書人等)行使追索權的行為。

(7)保證。

【注意】背書要連續

二、票據權利

(一)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是金錢債權,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法律特征

1.票據權利是為直接得到票據金額而設立的權利。

付款請求權又稱票據的第一次請求權,而追索權一般是在行使付款請求權后才使用的權利,故稱為票據的第二次請求權。

2.票據權利必須是依票據才能行使的權利。只有取得票據,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3.票據權利是一種只對票據行為的關系人行使的權利。

(三)票據權利的種類

1.付款請求權

指票據的債權人依法要求票據的債務人(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按票據上所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2.追索權

(1)當票據簽發后,在法定時限內,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時,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拒絕承兌

(2)票據已經到期,在法定時限內,持票人向票據付款人或承兌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絕時,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權。--拒絕付款

(3)票據雖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據的付款人或承兌人已經被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實質上已無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破產、無錢

(4)當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時,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死亡、逃匿

(四)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記憶)

1.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對價。

【解釋1】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解釋2】持票人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前手,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特殊】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2)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例題·單選題】甲偷盜所得某銀行簽發的金額為5000元的銀行本票一張,并將該本票背書送給女友乙作生日禮物,乙不知該本票系甲偷盜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銀行付款。假設銀行知曉該本票系甲偷盜所得并送給乙,對于乙的付款請求,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根據票據無因性原則,銀行應當支付

B.乙無對價取得本票,銀行應拒絕支付

C.雖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銀行應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無對價取得本票,銀行應拒絕支付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

2.票據權利的行使和消滅(記憶)

票據
對象
起點
時間
商業匯票
出票人、承兌人
到期日
2
銀行匯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個月
追索權
前手
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日
6個月
再追索權
前手
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日
3個月

【提示】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時效,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持票人仍可對出票人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其權利歸于消滅。下列有關票據權利消滅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遠期匯票中,持票人對匯票的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對匯票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D.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E.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日起3個月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票據權利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情形有:(1)遠期匯票中,持票人對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據此,A正確,B錯誤;(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據此,C正確;(3)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據此,D正確;(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日起6個月。

3.票據權利的保全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債權人為防止其票據權利喪失,依票據法規定所為的行為。例如,為防止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為防止追索權喪失,采取做出拒絕證書的方式。

三、票據的補救、偽造、變造和票據抗辯

(一)票據補救

掛失止付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臨時性(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公式催告持票人在喪失票據后申請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普通訴訟喪失票據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二)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偽造--偽造票據本身和偽造票據上的簽名

(1)被偽造人未從事票據行為,無需承擔票據責任。

(2)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3)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解釋】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

【例題·單選題】(2007年)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偽造票據的是( )。

A.變更票據出票日期

B.變更票據上的付款地

C.變更票據上的簽章

D.變更票據上的收款人

『正確答案』C

【例題·多選題】下列有關票據偽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票據的偽造僅指假冒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

B.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當對價的合法持票人有權要求被偽造人承擔票據責任

D.票據偽造人的偽造行為即使給他人造成損害,也不承擔票據責任

E.票據偽造人的偽造行為即使給他人造成損害,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確答案』ACE

『答案解析』A:票據上的偽造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兩種; C:票據的偽造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由于其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D、E: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承擔民事責任。

2.變造--改變簽名以外的記載事項

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例題·多選題】(2010年)持票人無權而變更票據( )的行為,構成票據變造。

A.簽名

B.金額

C.到期日

D.收款人

E.種類

『正確答案』BCDE

『答案解析』變造需要改變簽名以外的記載事項。

(三)票據抗辯

1.票據抗辯的種類

物的抗辯(絕對抗辯或客觀抗辯)
可以對任何
持票人提出
如票據無效的抗辯、票據行為無效的抗辯、票據失效的抗辯、票據權利因已過時效而無效的抗辯等。
人的抗辯(相對抗辯或主觀抗辯)
只能對特定
債權人提出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抗辯的限制

票據抗辯的限制,是指票據流轉給直接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后,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原則上被切斷,亦即不得以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非直接當事人。當然,持票人明確知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情況除外。

【鏈接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鏈接2】凡是善意的,已付相當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

C.背書不連續

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選項AD: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選項B: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選項C屬于"對物抗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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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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