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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知識串講第七章4

發表時間:2012/8/9 10:11:0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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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七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四節 著作權法

一、著作權和著作權法概述

著作權(版權),是指一個國家用于確認作者對其創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并調整作者與傳播者、社會公眾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和種類

作品,是指文學、藝術以及自然、社會、工程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且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選擇題

【注意】作品不僅僅指文學作品。

(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和不適用《著作權法》的作品

1.《著作權法》不適用于:(記憶)

(1) 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 時事新聞;

(3) 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三、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一)著作權人

1.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因繼承、企業變更或終止、委托合同等取得著作權的公民或者組織。

(二)著作權的種類

◆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 不論是否發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權。

【注意】不需要申請的,自動產生

人身權
發表權
不能許可他人行使
署名權
修改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
財產權
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翻譯權、匯編權、許可他人使用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權等(理解定義)
能許可他人行使,并得到報酬

◆區分:改編、匯編、修改權

四、著作權的歸屬與保護

(一)著作權的歸屬

一般原則
著作權屬于作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演繹作品
演繹作品是指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
著作權歸
演繹人所有
合作作品
著作權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
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匯編作品
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影視作品
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等享有署名權
影視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劇本、音樂)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著作權
職務作品(記憶)
一般職務作品(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
1.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2.
作品完成2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特殊職務作品(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屬于該法人
【鏈接】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完成發明創造的個人屬于“發明人”,但法人享有“專利申請權”
委托作品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約定→受托人)

◆ 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除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人身權)之外的其他著作權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 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除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之外的其他著作權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二)著作權的保護期(記憶)

公民
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1.發表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
1.署名權屬于作者
2.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3.發表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于
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法律不再保護。

五、著作權使用許可、轉讓和限制

(一)著作權的使用許可(鏈接:使用的限制)

著作權人有權將自己的作品許可他人使用。除法律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二)著作權的轉讓

著作權人可以將法律規定的著作權轉讓給他人。轉讓除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之外的其他著作權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三)著作權使用的限制--12項可不經許可不付報酬,其余支付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不能大量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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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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