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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考點1】物權變動
物權的效力——排他、優(yōu)先、追及、物權請求
1.排他的效力
(1)所有權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兩個所有權,即一物一權。
(2)他物權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也不能設立兩個在內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權。
(3)對世效力
(4)不可侵害性
2.優(yōu)先的效力
(1)基本規(guī)則是“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債權優(yōu)先于物權
(2)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權優(yōu)先于其賴以設定的基礎性權利。
(3)成立在先的物權能夠優(yōu)先實現(xiàn),即“時間在先,權利在先”規(guī)則
3.公示:
(1)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交付。
(2)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
(3)以權利為客體的物權公示方法為或交付或登記。
4.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考點2】不動產物權登記
1.登記生效
房屋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p159)和不動產的抵押(p166)必須登記,登記生效。
2.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P139非因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3.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宅基地使用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4.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5.在登記申請人辦理了登記之后,任何人因為信賴登記,而與登記權利人就登記的財產從事了交易行為,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應當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
6.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7.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tǒng)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8.特殊的登記制度
(1)更正登記是對錯誤登記的改正登記。
(2)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3)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考點3】動產交付
1.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簡易交付是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之前,動產的受讓人已依法占有動產,在形成物權變動的合意時,立刻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交付視為已完成。
4.指示交付是指當事人在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時,如果該動產已經由第三人占有,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新的權利人,來代替物的實際交付。
5.占有改定也稱繼續(xù)占有,是指在動產物權轉讓時,如果轉讓人希望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當事人雙方可以訂立合同,特別約定由轉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而受讓人因此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考點4】所有權
1.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2.孳息: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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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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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 | 依據(jù)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變化規(guī)律而取得的收益 | 1.有約定按約定 2.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
法定孳息 | 依據(jù)一定法律關系而收取的孳息 | 1.有約定按約定 2.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
3.所有權的取得
◆原始取得
(1)先占。先占取得的財產須為無主物,且須為動產。
(2)勞動生產、收益。
(3)征收。
(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條件 |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價格轉讓;③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洠恍枰怯浀囊呀浗桓督o受讓人。 |
后果 | 受讓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 |
限制 | 贓物、遺失物、埋藏物、隱蔽物、漂流物 |
(5)添附
混合 | 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相互摻和,難以分開并形成新財產。 |
附合 | 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緊密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tài)。 |
加工 | 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
(6)沒收。
(7)拾得遺失物。
◆繼受取得
包括:買賣合同、贈與、互易、繼承、受遺贈和其他合法原因。
4.所有權的消滅
(1)所有權客體滅失。
(2)所有權主體消滅。
(3)所有權被依法轉讓。
(4)所有權被拋棄。
(5)所有權被依法強制消滅
5.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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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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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 |
對象 | 僅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 不動產和動產 |
補償 | 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 ②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
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
后果 | ①征收是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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