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考試大綱
第一章 法學基礎知識
一、考試目的
考核考生對法理學、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和刑法方面
基本知識的掌握情況及應用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內容
1.法的淵源和體系。
2.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
3.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4.代理的特征和種類。
5.民法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
6.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7.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8.市場規制法的主要內容。
9.行政許可的設定權。
10.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權。
11.行政復議的范圍。
12.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種類。
13.資產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的法律責任。
(二)熟悉的內容
1.法律部門劃分的基本標準。
2.法人的條件和種類。
3.代理終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4.宏觀經濟調控法的主要內容。
5.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6.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7.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和管轄。
8.行政復議的機關和參加人。
9.行政復議的程序。
(三)了解的內容
1.法的特征。
2.民法的調整對象。
3.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考核考生對我國企業與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公司的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和清算,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管理
等制度的掌握情況,以及解決企業與公司法律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內容
1.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合伙人的出資。
2.普通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方式。
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判斷普通合伙企業
與第三人的債務關系。
4.根據《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明確普通合伙企業
的入伙人和退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
5.普通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方式和期限。
6.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及利潤分配的特別規定。
7.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設立的條件。
8.股東出資的規定。
9.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10.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構成、召集和表決方式。
11.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職權。
1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4.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
15.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
16.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17.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累積投票制。
1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召集和議事規則。
19.股份轉讓的限制。
20.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條件。
21.公司利潤分配順序。
22.公司公積金的提取比例和用途。
23.公司清算時財產的分配順序。
(二)熟悉的內容
1.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程序。
2.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
3.普通合伙企業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方可實施的事務
范圍。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
5.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條件的特別規定。
6.有限合伙人的債務清償問題。
7.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
8.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集和主持的方式。
9.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
10.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組成。
11.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的組成和召開。
12.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
13.股份轉讓的方式。
14.公司合并、分立時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的期限。
(三)了解的內容
1.企業的特征和分類。
2.企業法的主要內容。
3.合伙企業的特征。
4.普通合伙企業入伙和退伙的條件。
5.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特別規定。
6.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
7.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
8.合伙企業清算的程序。
9.《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10.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的種類。
12.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的選任和職權。
13.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召開和決議。
1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
15.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序。
16.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的職權。
17.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召開的條件和決議方式。
18.股份發行的原則和種類。
19.公司解散的原因。
20.公司發起人、股東及資產評估機構違反公司法的法律
責任。
第三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考核考生對破產申請、受理、宣告、清算等破產制度的
掌握情況,以及解決企業破產法律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內容
1.破產界限的確定。
2.破產案件的管轄。
3.判斷債權的申報和登記。
4.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召開、職權和決議方式。
5.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
6.破產管理人的資格、職責。
7.明確可撤銷行為、破產無效行為及影響債務人財產范
圍的其他情形。
8.區別破產取回權和破產抵銷權。
9.重整申請的提出及重整期間的效力。
10.破產和解協議的效力。
11.破產財產的分配。
(二)熟悉的內容
1.破產案件的申請和受理。
2.破產債務人的義務。
3.破產受理的法律效力。
4.債權人會議決議的約束力。
5.債務人財產的一般界定。
6.重整期間及提前終止重整的情形。
7.重整計劃的制定及執行。
8.破產和解協議達成的條件。
9.破產財產的變價。
10.破產程序的終結。
(三)了解的內容
1.企業破產法的概念。
2.破產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3.破產管理人的產生及其義務。
4.重整計劃的通過和批準。
5.破產宣告的程序。
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考核考生對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方面法律規
定的掌握情況,以及運用物權法的相關知識解決物權的界定、
歸屬、用益、擔保等方面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內容
1.物權的效力。
2.物權保護的措施和方式。
3.判斷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
4.判斷所有權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
5.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6.判斷國家所有權的取得與行使是否合法。
7.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確認和期限。
8.判斷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合法。
9.擔保物權的效力。
10.抵押財產的范圍。
11.判斷抵押權的設立和實現是否合法。
12.抵押權的效力。
(二)熟悉的內容
1.物權的種類。
2.物權的原則。
3.不動產登記的基本要求。
4.動產交付的特殊形態。
5.判斷所有權行使方式是否合法。
6.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7.區別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8.判斷擔保合同的效力。
9.判斷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的設立和實現是否合法。
10.判斷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的效力。
11.判斷留置權的成立和實現是否合法。
(三)了解的內容
1.物權的特點。
2.區別征收和征用。
3.判斷集體所有權的行使是否合法。
4.區別浮動抵押和最高額抵押。
5.留置權的效力。
第五章 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考核考生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立法的掌握情況,以及運
用相關知識解決國有資產管理中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內容
1.判斷一項資產是否屬于國有資產。
2.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3.國家出資企業改制及程序。
4.判斷國家出資企業與關聯方的交易是否合法。
5.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則和程序。
6.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規定。
7.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的基本規定。
8.判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和處置是否合法。
9.判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和處置是否合法。
10.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形式與內容。
11.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管理。
(二)熟悉的內容
1.國有資產的種類。
2.國家出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3.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
4.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的規定。
5.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的規定。
6.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7.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8.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
9.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項目的管理。
10.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管理。
11.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管理。
(三)了解的內容
1.國有資產立法概況。
2.國有資產監督的類型。
3.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登記管理。
第六章 土地與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考核考生對我國土地資源的權屬、保護、管理和建設用
地、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開發管理、房地產交易管理、
產權登記管理等方面法律規定的掌握情況,以及運用土地和
房地產法律知識解決土地使用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管理等問
題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內容
1.國家所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范圍。
2.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的基本措施。
3.建設用地補償的費用范圍、標準和勞動力安置措施。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5.房地產轉讓的條件。
6.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7.房地產禁止轉讓的情形。
8.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評估。
(二)熟悉的內容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
2.基本農田保護的耕地范圍。
3.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特征。
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
6.土地使用權劃撥的范圍。
7.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的情形。
8.房地產開發的基本要求。
9.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
(三)了解的內容
1.我國土地管理立法的情況。
2.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含義。
3.建設用地的權屬關系。
4.房地產交易的一般規定。
5.房地產轉讓的形式。
6.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
第七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考核考生對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
基本規定的掌握情況,以及解決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權屬
爭議及其管理等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內容
1.辨析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
2.判斷發明和實用新型是否具備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3.如何確定專利申請的申請日。
4.如何確定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日。
5.如何確定專利權的期限。
6.判斷一種行為是否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7.判斷一種標志是否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8.判斷一種商標是否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9.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條件。
10.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和續展期限。
11.判斷一件作品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和適用范
圍。
12.區分著作權人的范圍。
13.區分著作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14.判斷著作權的歸屬是否合法。
15.圖書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的權利。
16.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17.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二)熟悉的內容
1.知識產權的含義和特征。
2.辨析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3.判斷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是否合法。
4.判斷專利權的實施許可或出質行為是否合法。
5.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6.專利權糾紛的解決途徑。
7.商標注冊的優先權日。
8.判斷注冊商標的轉讓和使用許可是否合法。
9.判斷注冊商標是否應當被宣告無效。
10.判斷一種行為是否侵犯商標專用權。
11.著作權使用的限制情形。
12.判斷著作權許可使用、轉讓和出質行為是否合法。
(三)了解的內容
1.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情況。
2.申請專利權的程序。
3.專利復審制度。
4.專利權的終止情形。
5.專利權無效的申請和宣告。
6.商標的種類。
7.馳名商標的認定。
8.商標注冊的程序。
9.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情形。
第八章 證券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考核考生對我國證券發行制度、證券交易制度、限制和
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上市公司的收購、證券機構、法律責
任等方面內容的掌握情況,以及解決證券發行和交易等問題
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內容
1.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
2.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3.股票發行的條件。
4.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5.證券承銷的方式。
6.判斷證券發行失敗的情形。
7.股份轉讓的限制情形。
8.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條件。
9.股票上市交易的條件。
10.證券交易所終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11.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的報送期限。
12.禁止、限制證券交易的一般情形。
13.違法信息披露致使投資人遭受損失時的責任承擔。
14.判斷欺詐客戶的行為。
15.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
16.收購期限屆滿的法律后果。
17.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時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熟悉的內容
1.《證券法》的調整對象。
2.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3.證券承銷的期限。
4.證券交易所暫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5.報送臨時報告的情形。
6.內幕交易的知情人和內幕信息范圍。
7.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和規則。
8.上市公司收購中的豁免申請。
9.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概念和規定。
10.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
(三)了解的內容
1.證券的種類和我國證券立法概況。
2.股票發行的程序。
3.發行申請的預披露。
4.創業板上市交易的條件。
5.股票上市公告。
6.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7.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
8.證券交易所的屬性和職能。
9.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屬性和職能。
10.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范圍。
11.證券業協會的屬性和職能。
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考核考生對我國票據法基本制度的掌握情況,以及解決
經濟生活中票據使用常見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內容
1.票據法律關系構成要素。
2.票據基礎關系的種類。
3.票據行為的特征。
4.票據權利的種類。
5.票據權利的取得、消滅和轉讓。
6.票據抗辯的種類。
7.票據抗辯的限制及其例外。
8.匯票的出票規則。
9.匯票追索權的行使條件和規則。
10.支票的必要記載事項。
(二)熟悉的內容
1.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2.票據偽造、變造的相應責任。
3.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
4.匯票背書、承兌、付款的規則。
5.本票的必要記載事項和付款期限。
6.支票簽發的禁止性規則。
7.支票付款的規則。
(三)了解的內容
1.票據的特征。
2.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原則。
3.匯票保證的規則。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
一、考試目的
考核考生對《合同法》總則規定的掌握情況,以及解決
合同訂立、履行和糾紛處理等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內容
1.《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合同的一般條款。
3.合同成立的情形。
4.格式條款的基本規定。
5.辨析無效合同的種類和法律后果。
6.辨析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種類和法律后果。
7.判斷合同履行中的三類抗辯權行使是否合法。
8.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9.區別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責任承擔方式。
10.保證責任的期限。
11.判斷定金設定的數量和效力是否合法。
12.合同轉讓的基本要求。
13.合同終止的情形。
14.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
15.合同爭議和仲裁的時效。
(二)熟悉的內容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與債的關系。
3.《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4.合同訂立的形式。
5.合同訂立的方式。
6.締約過失責任。
7.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
8.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9.合同的代為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規則。
10.擔任保證人的條件。
11.判斷合同的變更是否合法。
12.違約責任的構成。
13.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
(三)了解的內容
1.合同履行的原則。
2.保證責任的范圍。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
一、考試目的
考核考生對買賣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等合同基本規定的掌握情況,以及解決相關合
同的訂立、履行和糾紛等方面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內容
1.判斷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權屬轉移是否合法。
2.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3.委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借款合同的形式。
5.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責任。
(二)熟悉的內容
1.買賣合同的特征。
2.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點。
3.買賣合同的解除。
4.借款合同的特征。
5.委托合同的特征。
6.租賃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7.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8.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和種類。
(三)了解的內容
1.委托合同的條款。
2.租賃合同的特征。
3.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4.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承攬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 10 類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內容。
第十二章 稅收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考核考生對我國流轉稅、所得稅和稅收征收管理等方面
立法的掌握情況,以及解決應納稅額的計算、稅收征收管理
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內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內容
1.流轉稅的特征和種類。
2.所得稅的特征和種類。
3.稅法的構成要素。
4.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5.增值稅的納稅人和稅率。
6.增值稅的銷售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含義和范圍。
7.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8.判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是否合法。
9.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稅率。
10.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11.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
12.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稅率。
13.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14.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
15.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金額、增值額。
16.土地增值稅稅率。
17.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應納稅額。
18.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稅率和減免稅政策。
(二)熟悉的內容
1.稅收的分類。
2.稅收的特征。
3.稅收法律關系。
4.我國稅收立法的情況。
5.增值稅的特征。
6.增值稅的減免稅項目。
7.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使用范圍。
8.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9.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10.個人所得稅的減免。
11.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減免稅政策。
12.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13.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14.房產稅的征稅范圍和計稅依據。
(三)了解的內容
1.我國稅收體系。
2.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3.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時間和地點。
4.財產稅的種類。
5.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6.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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