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一章 法學基礎知識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6】行政許可制度
1.定義: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前提)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前提),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要式)等形式,依法賦予(體現授益性)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和資格的行政行為。
2.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①相對人能夠自主決定的;
②市場競爭機制有效調節的;
③行業組織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機關事后監督能夠解決的。
3.行政許可的設定:法律(可以認可各類)--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注意1:上位法設定的,下位法只能作出具體規定。
注意2:法律、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4.程序: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以外,行政機關應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5.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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