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您更好的學習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全面了解2012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的相關重點,我們特地為您匯編了資產評估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考點6】票據補救
掛失止付
|
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3日) |
公式催告
|
持票人在喪失票據后申請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 |
普通訴訟
|
喪失票據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
【考點7】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偽造——偽造票據本身和偽造票據上的簽名
(1)被偽造人未從事票據行為,無需承擔票據責任。
(2)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3)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2.變造——改變簽名以外的記載事項
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
【考點8】票據抗辯
物的抗辯 | 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 | 如票據無效的抗辯、票據行為無效的抗辯、票據失效的抗辯、票據權利因已過時效而無效的抗辯等。 |
人的抗辯 | 只能對特定債權人提出 |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
【考點9】出票
1.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前述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2.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1)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付款日期記載:(1)見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見票后定期付款。
【考點10】背書
絕對記載事項
|
(1)背書人簽章 (2)被背書人名稱 |
相對記載事項
|
背書日期(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不得記載的事項
|
(1)條件背書(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2)部分背書(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
1.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如果轉讓的,記載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2.背書連續是指轉讓背書連續,而不包括非轉讓背書在內。
3.非轉讓背書:(1)委托收款背書;(2)質押背書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考點11】承兌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
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1.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 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
2.承兌不得負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3.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 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4.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 主債務人
【考點12】保證
1.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 連帶責任。
【考點13】付款
1.提示付款期:
(1)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2)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出票日起1個月。
2.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考點14】追索權
1.行使追索權的實質要件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行使追索權的形式要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還要同時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或者其他合法證明。
3.行使追索權的通知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4.受追索人的確定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5.追索權的標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考點15】本票
1.本票必須記載以下法定事項:(1)表明“本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本票上未記載上述法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2.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3.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考點16】支票
絕對記載事項 | (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其支票無效。 |
相對記載事項 | (1)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編輯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