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熟悉)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1.拆遷管理。
(1)申請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時需要提交下列資料: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2)實施拆遷。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入,不得接受拆遷委托。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經公證機關公證。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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