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jīng)濟法》第六章 土地與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二節(jié) 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
一、房地產管理法概述
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統(tǒng)稱。房地產具有一般"物"的屬性,又稱不動產。
二、房地產開發(fā)用地管理
(一)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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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直接出讓
2.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jīng)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先征后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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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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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yè)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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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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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
(2)商業(yè)、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上述方式的,才可以采取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相對要求
(3)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jīng)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絕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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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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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招標、拍賣、協(xié)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生效
(3)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4)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jīng)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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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制度
1.定義: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鏈接】出讓是有償方式。
2.確屬必需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的:(選擇題)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例題·單選題】(2008年)根據(j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 )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A.工業(yè) B.娛樂
C.軍事 D.商品房建設
『正確答案』C
(三)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制度
1.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2.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 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
3.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
4.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提供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三、房地產開發(fā)管理
1.按照合同約定開發(fā)(記憶)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 滿1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滿兩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2.開發(fā)項目竣工,經(jīng)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群體項目應當綜合驗收
(1)城市規(guī)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2)城市規(guī)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3)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4)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5)物業(yè)管理的落實情況。
四、房地產交易管理
(一)房地產交易的概念和一般規(guī)定
1.房地產交易--轉讓、抵押和租賃的方式
2.特點:
(1)房地產權屬不可分離。--房隨地走,地隨房走,房地一體
(2)房地產交易價格管理:國家對房地產價格實行評估制度,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3)房地產轉讓、抵押的,辦理權屬登記。--不包括租賃
(二)房地產轉讓
1.房地產轉讓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