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八章證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四節 限制和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
一、限制和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的一般規定(記憶)
證券機構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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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上述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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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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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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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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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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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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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25%。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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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其持有的股份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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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
已發行的股份5%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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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將其持有的股份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②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267頁)
③以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報告期內和作出報告、公告之日起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2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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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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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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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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