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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依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一般不需要公示即可取得,但是,非依法律行為而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人在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三節 所有權
一、所有權概述
(一)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二)所有權的權能
1.占有。占有是對財產的實際管領或控制。一般而言,占有是使用和收益權能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
2.使用。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質對物進行利用以滿足需要。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權他人使用。
3.收益。收益是指使用物以及基于該物收取孳息。
4.處分。處分是指依法對物進行處置,從而決定物的命運。包括法律處分和事實處分。
例題:所有權包括四項權能,即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下列選項中屬于收益權的是()。
A.出租房屋
B.修理房屋
C.抵押房屋
D.出售房屋
答案:A
(三)所有權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先占。
(2)勞動生產、收益。
(3)征收。
(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條件 |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價格轉讓;③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
后 果 | 受讓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
(5)添附。
(6)沒收。
(7)拾得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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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