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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精講(99)
第三節 票據行為和票據權利
一、票據行為
(一)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產生、變更、消滅票據上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
(二)票據行為的法律特征
1.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
2.票據行為是一種獨立行為。某一行為的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
3.票據行為是一種無因行為。
(三)票據行為的種類
主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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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包括簽發票據與交付票據兩個行為。 |
從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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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書:票據轉讓的主要形式。 |
(2)提示:承兌提示和付款提示。 | |
(3)承兌。票據的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票據承兌僅產生于匯票關系中,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兌行為。 | |
(4)付款。 | |
(5)退票。退票又稱拒付,是指持票人進行承兌提示或付款提示時,遭到拒絕的一種票據行為。 | |
(6)追索:是指持票人在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時,依法向其前手(出票人、背書人等)行使追索權的行為。 | |
(7)保證。 |
【注意】背書要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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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