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的執行: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監督期屆滿時,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自監督報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監督職青終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監督報告,重整計劃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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