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適用范圍
1.適用:
(1)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2)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2.不適用:
(1)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3)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管理原則
1.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
2.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比行政單位多了此條)
3.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4.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三)管理體制
(四)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
1.資產配置管理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①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②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③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采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2)程序:
①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②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2.資產使用管理
(1)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2)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3)加強風險控制
3.資產處置管理
(1)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2)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 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3)事業單位出租、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 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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