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24】合同的解除
1.合同的解除有兩種形式:
(1)協議解除。當事人可以在合同訂立后,通過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關系。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商品房買賣為3個月)內仍未履行的。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①不安抗辯權: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②承攬合同: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考點25】合同債務的抵銷
1.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下列債務均不可抵銷:
①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②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
(3)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考點26】標的物的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考點27】違約責任的方式
1.支付價款
2.繼續履行合同
3.對標的物修理、更換,重作、退貨和降價
4.賠償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可得利益)
5.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新增)
注意: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考點28】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1.自行協商解決。
2.調解。
3.仲裁。
(1)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仲裁委員會做出的生效的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
4.訴訟。
(1)合同糾紛案件應由被告人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審理涉外合同糾紛的一審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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