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熟悉)
1.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招標階段。建設單位應依法進行招標和發包。不允許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價競爭。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2)開工準備階段。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取得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須經審查批準方可使用;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3)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應向有關招標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不允許在裝修和使用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4)竣工驗收階段。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②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④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相關內容: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