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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6

發表時間:2012/11/5 14:34:3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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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第二單元 票據法律制度

一、票據行為

(一)出票

1.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1)金額

①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②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0萬元以下),匯票無效。

③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能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④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匯票、本票不能補記。匯票在出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名稱、金額的,該匯票無效。

⑤銀行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如果銀行匯票只記載匯票金額而未記載實際結算金額的,并不影響該匯票的效力,而以匯票金額為實際結算金額;實際結算金額只能小于或者等于匯票金額,如果實際結算金額大于匯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無效,以匯票金額為付款金額。

(2)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書日期、保證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

(3)出票人簽章

①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②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③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④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解釋1】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解釋2】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2.相對應記載事項:未在匯票上記載,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2)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解釋】(1)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為3條;(2)銀行本票、支票限于見票即付,談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相對應記載事項只有2條。

3.非法定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1)簽發票據的原因或者用途

(2)該票據交易項下的交易合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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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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