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7/15 8:48:35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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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白酒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7月發生以下業務:
(1)向某煙酒專賣店銷售糧食白酒20噸,開具普通發票,取得含稅收入200萬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費50萬元、包裝物租金20萬元。
(2)提供l0萬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業加工散裝藥酒1 000公斤,收回時向乙企業支付不含增值稅的加工費1萬元,乙企業已代收代繳消費稅。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將其中900公斤散裝藥酒繼續加工成瓶裝藥酒1 800瓶,以每瓶不含稅售價l00元通過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完畢。將剩余100公斤散裝藥酒作為福利分給職工,同類藥酒的不含稅銷售價為每公斤150元。
(說明:藥酒的消費稅稅率為l0%,白酒的消費稅稅率為20%加 0.5元/500克)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本月甲企業向專賣店銷售白酒應繳納消費稅。
(2)計算乙企業已代收代繳消費稅。
(3)計算本月甲企業銷售瓶裝藥酒應繳納消費稅。
(4)計算本月甲企業分給職工散裝藥酒應繳納消費稅。
【答案】
(1)計算本月甲企業向專賣店銷售白酒應繳納消費稅=(200+50+20)÷1.17×20%+20×2000×0.5÷10000=48.15(萬元)
(2)計算乙企業已代收代繳消費稅=(10+1)÷(1-10%)×10%=1.22(萬元)
(3)計算本月甲企業銷售瓶裝藥酒應繳納消費稅=1800×100÷10000×10%=1.8(萬元)
(4)甲企業分給職工散裝藥酒不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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