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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會稅法真題

發表時間:2019/9/11 14:54:2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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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一)

A 公司是一家擁有 200 多名職工的中型企業。自 2015 年年底開始,A 公司生產經營停滯,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并持續拖欠職工工資,2017 年 1 月,A 公司 20 名職工聯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對 A 公司的破產申請,人民法院認為該 20 名職工無破產申請權,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17 年 2 月,A 公司的債權人 B 銀行向人民法院申請 A 公司破產,A 公司提出異議稱,A 公司賬面資產總額超過負債總額,并未喪失清償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 A 公司和 B 銀行代表磋商償還貸款事宜,但 A 公司堅持要求 B 銀行再給其半年還款緩沖期,爭取恢復生產,收回貸款后再清償貸款,B 銀行則要求 A 公司立即清償債務,雙方談判破裂。人民法院認為,A 公司的抗辯異議不成立,于 5 日后做出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 A 公司、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期間,發生如下事項:

(1)C 公司欠 A 公司的 20 萬元貸款到期,C 公司經理在得知 A 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因被 A 公司經理收買,直接將貸款交付 A 公司財務人員。A 公司財務人員收到貸款后,迅速轉交給 A 公司的股東。

(2)A 公司未經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其債權人 D 公司清償 10 萬元債務,A 公司此前為擔保該筆債務而以市值 50 萬元的機器設備設定抵押,也因此解除。管理人清理債權債務時還發現,A 公司的部分財產已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發生的多宗民事訴訟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認為 A 公司 20 名職工無破產申請權,是否符合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2)人民法院駁回 A 公司的抗辯異議,是否符合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3)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C 公司向 A 公司財務人員交付 20 萬元貸款的行為是否產生債務清償效果?并說明理由。

(4)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A 公司向 D 公司的清償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無效?并說明理由。

(5)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A 公司破產申請受理前人民法院對其部分財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強制執行程序,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人民法院認為 A 公司 20 名職工無破產申請權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職工提出破產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多數決議通過。

(2)人民法院駁回 A 公司的抗辯異議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務人以其具有清償能力或資產超過負債為由提出抗辯異議,但又不能立即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其異議不能成立。

(3)C 公司向 A 公司財務人員交付 20 萬元貸款的行為不產生債務清償的效果。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如其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4)A 公司向 D 公司的清償行為不應當認定為無效。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二)

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 “深交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簡稱“IPO”),2016 年 1 月,中國證監會(簡稱“證監會”)接到舉報稱,甲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中有財務數據造假行為。證監會調查發現,在甲公司 IPO 過程中,為減少應收賬款余額,總會計師趙某經請示董事長錢某同意后,令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手段,制造收回應收賬款的假象。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通過上述方法虛減應收賬款 3、5 億元。證監會調查還發現:2015 年 12 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乙公司”)的總經理孫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貸款 5600 萬元用于個人期貨交易和償還個人債務,導致 5000 萬元無法歸還的違法事實。孫某的違法行為造成乙公司巨額損失。公安機關立案后,將案情通報甲公司董事長錢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潤也因此遭受巨大減損。董事長錢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員對孫某挪用公司資金案的情況嚴格保密。2016 年 1 月,在未對孫某造成的巨額損失做賬務處理的情況下(如果對該損失做賬務處理,乙公司 2015 年底累計未分配利潤應為負數),乙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了 2015 年年度利潤分配決議,向甲公司和另一股東丙公司分別派發股利 4500 萬元和 500 萬元。2016 年 3 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 年度股利 4500 萬元。 2016 年 7 月 1 日,證監會認定:甲公司制造應收賬款回收假象,在 IPO 申請文件中提供虛假財務數據,構成欺詐發行;甲公司未及時披露乙公司總經理孫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關信息,構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遺漏重大事項。為此,證監會決定對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 7 名董事、3 名監事、總經理李某、總會計師趙某、甲公司保薦人等作出行政處罰。

甲公司獨立董事王某對證監會的處罰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會計知識,無法發現財務造假。同年 7 月 3 日,深交所決定暫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 7 月 12 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償其對丁銀行的到期債務,丁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甲公司通過違規分紅抽逃出資,判令甲公司在 4500 萬元本息范圍內對乙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年 7 月 15 日,已連續 7 個月持有甲公司 1、01%股份的股東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包括董事長錢某在內的 7 名董事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 7 名被告賠償甲公司因繳納證監會罰款而產生的 500 萬元損失。2017 年 4 月 15 日,深交所作出終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應否對乙公司總經理孫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獨立董事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深交所決定暫停甲公司股票上市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4)丁銀行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甲公司抽逃出資,判令甲公司在 4500 萬元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并說明理由。

(5)對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義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并說明理由。

(6)深交所對甲公司作出終止股票上市決定,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根據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

(3)暫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合法。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已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法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4)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159)

(5)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連續 18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題中,周某應先書面請求監事會,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6)終止股票上市決定符合規定。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已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而暫停上市后,在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移送決定之日起 1 年內,證券交易所應當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三)

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一張以 A 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 100 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 銀行作為承兌人在匯票票面上簽章,甲公司的股東鄭某在匯票上以乙公司為被保證人,進行了票據保證的記載并簽章。甲公司將匯票交付給乙公司工作人員孫某。孫某將該匯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疏漏,將匯票暗中取出,并偽造乙公司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將匯票背書轉讓給與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隨即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對于孫某偽造匯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向 A 銀行提示付款。A 銀行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匯票上的乙公司簽章系偽造,故拒絕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鄭某追索,均遭拒絕。后丁公司知悉孫某偽造匯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絕。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而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應當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3)鄭某是否應當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4)孫某是否應當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答案】

(1)丁公司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定,盡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據權利人,在其向丁公司背書轉讓時,丁公司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2)乙公司無需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被偽造人(乙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

(3)鄭某應當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要件”的欠缺而無效(如簽章偽造),并不影響票據保證的效力,保證人(鄭某)仍應對票據權利人(丁公司)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4)孫某無需向丁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由于偽造人(孫某)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

(四)

2016 年 4 月 4 日,甲公司從乙銀行借款 80 萬元,用于購置 A 型號自行車 1000 輛,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4 日至 2016 年 6 月 4 日,并以價值 90 萬元的自有房屋一套為乙銀行設定抵押,同時,乙銀行與丙公司簽訂書面保證合同,約定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自行車價格上調,甲公司于 4 月 5 日,又向乙銀行追加借款 20 萬元,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5 日至 2016 年 6 月 4 日。4 月 7 日,甲公司與自行車生產商丁公司正式簽署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丁公司為甲公司提供 A 型號自行車 1000 輛,總價 100 萬元,甲公司應于 4 月 9 日、4 月 20 日分別支付價款 50 萬元,丁公司應于 4 月 16 日、4 月 27 日分別交付 A 型號自行車 500 輛。”雙方未就自行車質量問題作出約定。4 月 9 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車價款 50 萬元。4 月 16 日,丁公司交付 A 型號自行車 500 輛。甲公司在驗貨時發現該批自行車存在嚴重質量瑕疵,非經維修無法符合使用要求。4 月 18 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貨,但要求丁公司減少價款,被丁公司拒絕。理由是:第一,雙方未就自行車的質量要求作出約定;第二,即使自行車存在質量問題,甲公司也只能就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失要求賠償。4 月 20 日,丁公司請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車價款 50 萬元,甲公司調查發現,丁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可能沒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暫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 15 天內提供具有足夠履約能力的保證,丁公司未予理會。5 月 6 日,丁公司發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將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公司違約。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經營狀況繼續惡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 500 輛自行車買賣合同。5 月 20 日,甲公司隱瞞已受領的 500 輛自行車的質量瑕疵,將該批自行車以 30 萬元賣與戊公司,約定 6 月 30 日付款交貨。5 月 25 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 35 萬元購買上述 500 輛自行車。5 月 30 日,甲公司以自己隱瞞質量瑕疵為由,主張撤銷與戊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6 月 4 日,甲公司無力償還乙銀行兩筆貸款,乙銀行考慮到拍賣抵押房屋比較繁瑣,遂直接要求丙公司還貸,被丙公司拒絕。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領自行車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減少價款?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車價款的義務,是否構成違約?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權就未交付的自行車解除合同?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權撤銷與戊公司買賣合同?并說明理由。

(6)乙銀行是否有權要求丙公司償還第一筆貸款?并說明理由。

(7)乙銀行是否有權要求丙公司償還第二筆貸款?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已經取得已受領自行車的所有權。根據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甲公司有權要求減少價款。根據規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車價款的義務不構成違約。根據規定,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相對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4)甲公司有權就未交付的自行車解除合同。根據規定,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甲公司無權撤銷與戊公司買賣合同。根據規定,對于因“欺詐”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撤銷權。

(6)乙銀行無權要求丙公司償還第一筆貸款。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7)乙銀行無權要求丙公司償還第二筆貸款。根據規定,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的變更,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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