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內部審計職能
內部審計主管應遵循IIA屬性標準。
審計執行主管要能夠有效管理內部審計部門,使審計工作能實現經高層管理者批準并得到董事會認可的總體目標和職責,既有效率又有效果地使用各種資源,遵循<內部專業實務標準>。
高層管理者和董事會:管理者指的是管理層,董事會指的是所有者。有時候對于高級管理層和CEO不加以區別,是因為CEO往往是董事會成員。所以報告董事會也就等于報告管理層。
內部審計的定義和發展
內部審計職業自50多年前在《內部審計職責說明》做出第一個定義以來情況不斷發生變化,在這期間內審人員的工作從評價管理控制的有效性,擴展到幫助組織改進管理,增加價值,實現目標。這種變化使內部審計職業有必要重新研究其基本假設。反映環境和情況的變化。
1997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成立指南特別小組(GTF)來檢查《內部審計實務標準》的適用性,并提出修改建議。 小組在開始研究的時候發現,由于內部審計服務的新類型不斷出現,原定義確定的范圍已不符合內審計職業的迅速發展。需要用一個更具靈活性、范圍更廣泛的定義來取代。他們還發現以前的定義只是描述內審人員應當如何工作,并把要做的事情一條條列出來.而沒有強調內審能為組織提供多種服務,能為組織創造更多的價值,也沒有強調內審人員應與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股東進行溝通,使他們了解內審能為他們提供什么服務,因而不利于內審職業在激烈的市場竟爭中發展自己。于是著手擬定新義,以反映內審職業發展的新趨勢。
1947-2001年內部審計定義的演變
(1)1947年定義:“內部審計是建立在審查財務、會計和其它經營活動基礎上的獨立評價活動。它為管理提供保護性和建設性的服務,處理財務與會計問題,有時也涉及經營管理中的問題?!?
內部審計雖然從會計分離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職業了,但它仍然以財務、會計為基礎。
它回答了內部審計是做計么的:審查財務會計和其它經營活動。
它反映了形勢的要求,內部審計不僅可以處理財務會計問題,而且有時也處理經營管理中的問題。
它首次為內部審計定位為:獨立評價活動。這種觀點堅持了53年,直至2000年第七次修改才作了調整。
它初次提出為管理服務的方向。這個觀點堅持了22年。雖然它前面加了一個定語:“保護性和建設性”顯得有點累贅。
(2)1957年:“ 內部審計是建立在審查財務、會計和經營活動基礎上的獨立評價活動。它為管理提供服務,是一種衡量、評價其它控制有效性的管理控制?!?管理控制,體現了審計的監督作用)
刪去處理財務會計問題,有時也涉及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因為只要內審是建立在審查財務、會計和其它經營活動基礎上,就必然會去處理這些問題,是無需重復的。
首次提出內部審計“是一種衡量、評價其它控制有效性的管理控制?!睆亩蟠筇岣吡藘葘彽牡匚弧V赋鏊且环N管理控制,但又反過來衡量、評價其它控制的有效性,體現了審計是較高層次的監督。
(3)1971年:“內部審計是建立在審查經營活動基礎上的獨立評價活動,并為管理提供服務,是一種衡量、評價其它控制有效性的管理控制”。(財務審計向經營審計發展)
這條定義最突出的一點是取銷了“建立在財務會計基礎上”這句話。但保留了“建立在審查經營活動基礎上”這一句。這預示著內部審計從財務審計向經營審計的方向發展。但不意味著內部審計從此不審查財務會計,不去處理財務會計問題,而是說審查、處理財務、會計問題是理所當然的,不言而喻的,它已包括在“審查經營活動”這一概念中了。
(4)1978年:“內部審計是建立在以檢查、評價組織為基礎的獨立評價活動,并為組織提供服務”。(為組織服務,不是某一管理部門)
這條定義最令人注目的是,將為管理服務改為為組織服務。把內部審計服務的范圍擴大。然而這不是要排斥為管理服務。正如維克托. 布林克所說:內部審計的主要服務對象依然是管理。所不同的是,為組織服務要求審計人員以整個組織為服務對象,而不是以某一管理部門及其人員為服務對象。要求他們站在整個組織的立場上觀察和評價問題,為組織的長遠的全局的利益服務。因為組織的長遠利益才是組織的根本利益,是解決各種問題的基礎。
(5)1990年:“內部審計工作是在一個組織內部建立的一種獨立評價職能,目的是作為對該組織的一種服務工作,對其活動進行審查和評價。
這條定義突出的一點是,把內部審計定義為:是建立在一個組織內部的,以與外部審計相區別。這個提法到2000年第七次定義時被修改。至于為組織服務是為誰服務仍未解決。(組織內部,區別于外部審計)
(6)1993年:本次定義除了確認上次定義之外,明確指出:“內部審計的目的是協助該組織的管理成員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責”。從而解決了為組織服務是為誰服務的問題。
(7)2001年 :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其目的在于為組織增加價值和提高組織的運作效率。它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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