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內審師考試經營分析和信息技術輔導資料
證據法律決定證據能否被法庭采信。為此,證據必須符合許多規定和限制。證據最基本的原則是相關性,即證據使得訴訟所要解決的事項接近于事實。
5.1 常見的證據種類
5.1.1 實物證據
實物證據是指存在或特性是相關且實質的證據,它通常直接與案件當中的活動有關。某個行為所依據的合同是實物證據,既能證明合同的條款,也能證明已由被告執行。如果該合同由顫抖的手寫就,那么,它就相應地表明書寫者在執行時是被脅迫的。證明實物證據或其他證據確實如其所要證明的那樣,就叫做證實。實物證據可以通過三種途徑來證實:唯一對象、成為唯一對象或建立-條保管鏈(chain of custody)。
5.1.2 論證證據
論證證據正如其名稱所暗示的,它論證或展示了一個證人的證言。當證據公允且準確地反映了證言時,它就是可接受的,并且是無可辯駁的。典型的論證證據有地圖、某個事件的現場示意圖、動畫等。由于論證證據的目的是展示證言,它要由證言證人予以證實。該證人一般要指出圖示中的顯著特征,并聲明該證據公允且準確地反映了他在某個特定場合的所見或所聞,比如,在示意圖中人或物的位置。
5.1.3 實驗證據
實驗證據是在法庭之外或當庭進行的實驗的結果。該實驗在與事發現場類似的環境中進行。
5.1.4 文件證據
文件證據通常是實物證據的一種,比如,合同是用來證明其條款的。當文件被以這種方式使用時,它也需要被指認它的證人所證實,或者由建立其保管鏈的全部證人所指認。然而,由于文件證據包含人類語言,并且由于習慣法的演進,文件證據具有其他形式的實物證據所沒有的特殊問題,比如,傳聞(hearsay)。因此,在對待文件證據時,不妨首先考慮以下四個問題:
是否口頭證據(oral evidence);
是否最優證據(best evidence);
是否需要證實;
是否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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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證據規則(oral evidence rule)禁止接受其他證據來改變書面協議的條款。另外,有些文件,比如,經過認證的公開文件的復印件、官方文件、報紙、期刊、貿易名錄、商業記錄的保管證書和某些商業文書及其相關文件,在某種程度上被法律認為是自證的(self-authenticating)。 最佳證據規則(best evidence rule)規定,在提交書面證據時,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說明原始文件無法找到,否則,不能用復印件代替原始文件。
5.1.5 證言證據
證言證據是證據的一種最基本形式,而且無須其他形式的證據作為其可接受性的前提條件。它包括有證明力的證人在法庭上所說的話。一般地,一個有證明力的證人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必須在理解其作證行為的基礎上宣誓;
必須對證言證明的對象有親身的了解;
必須記住其感知到的;
必須能表達出其感知到的。
5.1.6 數字或電子證據
數字或電子證據越來越被法庭采用,比如電子郵件、數字照片、文字文檔、電子表格及數據庫等。電子證據的打印件已被認為是原件。
5.1.7 科學證據
科學證據是由實驗、化學分析或其他試驗等專業科學技術提供的證據。
5.1.8 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是法庭辯論時由證人之外的人提供的陳述證據。它被用來證實陳述的真實性。陳述可以是言辭或代替言辭的演示。一般地,法庭是不接受傳聞證據的。在分析某個可能的傳聞證據時,首先要確認某個陳述是不是傳聞證據。如果是,還要確定該傳聞是否符合傳聞規則的某種例外情況。
如果庭外陳述證據是用來證明某事物的存在、而不是該事物的內容,那么該陳述證據就不是傳聞。某個陳述是不是傳聞取決于為何被提交。如果某個陳述有可能被用作傳聞證據,且有另一個非傳聞目的,在符合限制條件的前提下,是可以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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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