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內審師考試經營分析和信息技術輔導資料
出價以后,直到受價人接受時合同才能成立。合同義務是基于同意的。如果你是受價人,不要在通知出價人你接受之前就開始履行合同。在你接受之前,合同根本不存在。如果出價人主動要求這種接受方式,出價可以被開始履約而接受,但這種出價很少見。
在出價被接受之前,出價人可以隨意取消出價,除非該出價是不可撤銷的。如果在接受出價之前需要一些時間考慮,可以要求出價人給予書面承諾,在幾天之內不可撤銷出價。
不要先拒絕一份出價,事后卻試圖接受它。一旦受價人拒絕了一個出價,該出價就失效了,受價人接受出價并訂立合同的法律權力就終止了。
除了最簡單的合同,通常需要一輪以上的談判才能達成一份合同。經常地,受價人對初始出價還以"應價"(counter-offer)。應價是受價人對于同一事項提出的出價。應價就是直截了當地拒絕,終止了受價人接受初始出價的法律權力。
4.5 對價
對價在法律上是合同方因履行合同義務而應從合同另一方所取得的報酬。
根據傳統的法律教條,如果一方訂立了一項承諾,另一方為此沒有提供任何交換,該承諾不可被強制執行,這種承諾就是所謂的"無償承諾"(gratuitous promise)。無償承諾無法被強制執行,因為它缺乏對價。在商業交換中缺乏對價很少會成為一個問題。在大多數商業合同中,雙方都有對價。然而,在合同的修訂中可能產生缺乏對價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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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典型的合同條款
以下是合同中的通用條款:
職責與義務。合同的職責與義務部分詳細描述了各方的職責和義務,以及履行的最終期限。
陳述與保證。保證是對特定事實的真實性的法律承諾。一個典型的陳述和保證是對合同標的所有權的承諾,以及對銷售或代銷的權利的承諾。對于涉及商品銷售的合同,除非各方特別聲明,某些保證在合同當中是隱含的。
終止條款。這些條款保證在特定條件下雙方均有權終止合同。通常,終止條款描述了引發終止權利的違約活動(比如,不支付專利使用費)。終止條款也描述了發出行使終止權利的通知的方法,以及違約方是否必須在另一方終止合同之前被給予彌補違約行為的機會。
補償條款。這些條款明確了未違約方對違約方所擁有的權利。在商品銷售合同中,補償條款通常被設計成限制銷售方對于損害的義務。
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明確了合同的爭議必須經由仲裁解決,而不是法院訴訟程序。這類條款通常包括執行仲裁的機構的名稱(比如,全美仲裁協會)、仲裁所在的城市,以及挑選仲裁員的方法。
合并條款(merger clauses)。合并條款明確了該書面文件包括了各方的全部理解。合并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該書面文件之外的證據不會被法院采信,從而反對或補充該書面協議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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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