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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與公布---公布申請
一、公布申請
(一)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議材料。
(二)省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建議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二、申請材料
(一)建議人基本情況;
(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詳細數據成果資料,科學性及公布的必要性說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獲取的技術方案及對數據驗收評估的有關資料;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建議人為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的,可以不提供建議人基本情況的資料。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與公布---審核內容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議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進行審核。 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必要性;
(二)提交的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可靠性與科學性;
(四)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是否符合國家利益,是否影響國家安全;
(五)與相關歷史數據、已公布數據的對比。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與公布---審核與會商
一、審核
對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審核意見。
二、會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對通過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的必要性、公布部門等內容進行會商,并向國務院上報公布建議。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與公布---公布與使用
一、公布
國務院批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以公告形式公布。公告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或者互聯網上刊登。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公布時,應當注明審核、公布部門。
依照本規定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公布時,將公布公告抄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二、使用
在行政管理、新聞傳播、對外交流、教學等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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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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