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廠房的防火間距(重要考點)
1.廠房之間及其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1 的規定。
防火間距=B1+B2+C
式中:
一、二級廠房/倉庫——B1、B2=0
三級廠房/倉庫————B1、B2=2
四級廠房/倉庫————B1、B2=4
甲類廠房/倉庫 C=12
其他廠房/倉庫 C=10
高層廠房/倉庫 C=13 戊對戊-2
在執行上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 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 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表 2—4—1 的規定減少 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于民用建筑,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6m。
(2)兩座廠房相鄰較髙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 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 4m。
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該外墻面積的 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表 2—4—1 的規定減少 25%(如圖 2—4一1 所示)。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規定外的其他建筑貼鄰。
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燒體外墻,且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
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該外墻面積的 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其防火間距可按表 1的規定減少 25%。
(3)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
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4m。(建規 3.4.1)
(4)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5)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6)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以上第(2)、(3)條的規定。
2.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之間的防火間距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廠房外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設備的防火間距
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時,其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2-4-1 的規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總容量不大于 15m3 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一面 4.0m 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
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 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5.同一座 U 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
同一座 U 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的規定,但當廠房的占地面積小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規定的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 6m。
經典例題
甲類廠房與普通的單、多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m。
A、20
B、25
C、30
D、50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查表可知,甲類廠房與普通的單、多層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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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