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消防設施配置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儲罐區,儲存有正丙醇、乙醇、異丙醇、正丁醇、環己酮、乙二醇、二甘醇、輕柴油和丙二醇,均為內浮頂儲罐。罐區儲存物主要理化性能見表2—25—1。
二、案例說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內容:
1)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2)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配置。
3)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配置。
4)水噴淋消防冷卻系統配置。
5)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源及泵房配置。
6)火災報警系統配置。
7)建筑滅火器配置。
三、關鍵知識點及依據
1)火災危險性分類。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規定,正丙醇、乙醇、異丙
醇儲罐儲存物品閃點小于28℃,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正丁醇、環己酮儲罐儲存物品閃點大于或等于28℃,但小于60℃,火災危險性分類為乙類;乙二醇、二甘醇、丙二醇和輕柴油儲罐儲存物品閃點大于或等于60℃,火災危險性分類為丙類。上述儲存物品除環己酮、輕柴油外均為水溶性物質。
2)室外消火栓。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規定,該儲罐區應設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其消防用水量應按需水量的一座儲罐計算。儲罐區消防給水系統采用獨立的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壓力為0.70~1.20MPa。消防給水管道為環狀布置,其進水管不少于兩條,并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數量不超過5個;消火栓選用地上式消火栓,間距不超過60m,沿罐區四周道路邊設置。
3)泡沫滅火系統。該儲罐區內除了環己酮和輕柴油罐外,其他儲罐儲存物品均為水溶性物質,發生火災時需用抗溶性泡沫液滅火。考慮到目前我國泡沫消防車內裝備的泡沫液大多為普通泡沫液,不適合撲救水溶性物質發生的火災。因此,該儲罐區滅火使用抗溶性泡沫液,采用固定的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其滅火用水量應按罐區內罐泡沫滅火系統、泡沫炮和泡沫管槍滅火所需的滅火用水量之和確定,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51--2010)、《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38--2003)的相關規定計算。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于121/min.m2。泡沫滅火系統由泡沫產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儲罐和泡沫泵及供水設施組成。儲存水溶性可燃液儲罐不能應用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滅火。一個儲罐組(區)內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可燃液體的儲罐,其泡沫滅火系統的泡沫液應選用抗溶性泡沫液。
4)水噴淋冷卻系統。該儲罐區設置了固定的水噴淋冷卻系統,其冷卻用水量應按儲罐區一次滅火需水量計算。距起火罐罐壁1.50倍直徑范圍內的相鄰罐均應進行冷卻。冷卻水供給強度為0.501/s·m,起火罐按儲罐周長計算,相鄰儲罐按罐周長一半計算。當相鄰儲罐超過4個時,冷卻水量可按四個計算。水噴淋冷卻系統由水幕噴頭、雨淋閥組和供水設施組成。
5)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第8.2.4條規定,甲、乙、丙類液體儲罐
(區)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滅火用水量和冷卻用水量之和計算。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其保證率不應小于97%,且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統。每臺消防水泵應有獨立的吸水管;兩臺以上成組布置時,其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檢修時,其余吸水管應能確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泵應設柴油機驅動泵作為備用泵,柴油機的油料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運轉6h以上的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設消防應急照明,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6)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2008)的規定,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電話,并應在罐組四周道路邊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其間距不宜大于100m。
7)建筑滅火器。根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規定,該甲、乙、丙類液
體儲罐(區)應配置建筑滅火器。滅火器配置場所火災種類為B類,閃點小于60%的可燃液體危險等級為嚴重危險級;閃點大于或等于60℃的液體為中危險級。應配置泡沫滅火器或干粉滅火器,滅火器配置設計的計算單元應按儲罐的占地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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