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銀行經批準可以買賣金融債券。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商業銀行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銀監會、人行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3. 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
4. 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 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破產人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權
5.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擔保的形式: 保證、抵押、質押
6.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
7.作為金融憑證詐騙罪行為對象的金融憑證,僅指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和銀行存單。
8.從業人員的從業準則:誠實信用、守法合規、專業勝任、勤勉盡職、保護商業秘密與客戶隱私、公平競爭。
9.職業操守的“監管規避”要求,不得向客戶明示或暗示規避金融、外匯監管規定。
10.職業操守的“信息保密”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透露任何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披露購買產品的其他客戶名單可能會泄露其他客戶資料。
11.職業操守的“協助執行”指依法協助有關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而非為客戶提供協助執行服務。
12.制定操守的宗旨:規范職業行為,提高整體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建立健康企業文化和信用文化,維護良好信譽,促進健康發展”。
13.職業操守中“崗位職責”的要求,除非經內部職責調整或經過適當批準,從業人員不代其他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或將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為履行。
14.堅持公平合理的原則,存在利益沖突的時候,應當披露利益沖突的情況,不得以本職工作便利向親友提供更優惠服務,但沒有必要因此而推掉業務。可以申請回避,由其他人員辦理。
15.禮物收、送應當在規定范圍內。
16.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市場準入、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監管談話、信息披露監管。
17.國內生產總值是指在一國領土范圍內,本國和外國居民在一定時期內所生產的、以市場價格表示的產品和勞務總值。
18.貨幣市場包括: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和票據市場。
19.單位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包括:貸款(外債及轉貸款)專戶、還貸專戶、發行外幣股票專戶、B 股交易專戶等。
20.個人信貸業務包括:個人房貸、個人汽車消費、信用卡透支、助學貸款。
21. 銀行短期資金業務的交易對象: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國債、短期融資券、回購/逆回購、同業拆借、貨幣市場基金等。
22.金融債是指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公司債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發行的債券;企業債特指我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上市企業發行的債券;公司債風險與公司本身的經營狀況直接相關
23.代保管業務的主要產品是出租保險箱業務、包括露封保管業務和密封保管業務。
24.銀行卡功能: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
25. 財務報表主要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財務報表附表及附注等
26.人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人行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27.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未經批準變更、終止;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由銀監會責令改正
28.反洗錢法律法規沒有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與國際反洗錢機構建立日常溝通制度,故B 選項錯誤。人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29.貸款時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對貸款保證人進行審查,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業務不需要審核與借款、還款無關的信息。
30貸款人的義務: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并在不超過1個月的時間內答復是否提供短期貸款、.對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3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規定清理債務,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債務人申請和解,債權人不會申請和解
32.偽造貨幣罪要求假貨幣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認為是貨幣,因此,若制造出來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誤認為是貨幣的,不構成偽造貨幣罪。并不要求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只要實施了偽造行為,即便在偽造過程中被發現、無法計算面額的,可以不用認定犯罪數額,而根據犯罪情節決定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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