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
1.抵押權基本權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
債權人——抵押權人。
2.可以抵押的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筑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為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錢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3.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4.抵押合同的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4)擔保的范圍。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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