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
1.留置權基本權利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債權人——留置權人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2.留置權人權利義務
權利: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義務:妥善保管質押財產,保管不善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留置權的實現
雙方約定債務履行期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將留置財產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優先受償。留置財產參照市場價格折價或變賣后多退少補。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則留置權>抵押權>質權。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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