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測查應試人員對銀行公司信貸領域相關知識的掌握程度及綜合運用相關知識和技能合法、合規處理銀行公司信貸實際業務的能力,包括對公司信貸基礎知識、固定資產項目評估的內容和要求,公司信貸操作流程、分析方法和管理要求等,以及公司信貸相關法律法規等的掌握程度,并充分掌握銀行公司信貸業務的發展趨勢。
【考試內容】
一、公司信貸
(一)熟練掌握公司信貸的要素和種類;
(二)掌握公司信貸管理的原則、流程和組織架構;
(三)掌握開展綠色信貸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四)熟練掌握公司信貸主要產品。
二、貸款申請受理和貸前調查
(一)熟練掌握借款人應具備的資格和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借款人分類;
(二)全面掌握面談訪問的內容和方式、內部意見反饋的步驟以及貸款意向階段的材料準備和注意事項;
(三)熟練掌握貸前調查的方法和內容;
(四)熟練掌握貸前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
三、借款需求分析
(一)熟練掌握借款需求影響因素的分析方法;
(二)熟練掌握借款需求的分析方法,能夠運用相關資料判斷企業是否需要借款,以及借款需求是由何原因引起;
(三)熟練掌握借款需求與負債結構之間關系的分析方法;
(四)掌握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融資需求的測算方法。
四、貸款環境風險分析
(一)掌握國別風險的主要類型、評估與評級、風險限額與準備金;
(二)掌握區域風險的分析方法;
(三)掌握行業風險的分析方法和行業信貸政策管理。
五、客戶分析與信用評級
(一)熟練掌握客戶品質分析的內容和方法;
(二)熟練掌握客戶財務分析的內容和方法;
(三)掌握客戶信用評級的對象、因素、方法和流程;
(四)理解并掌握債項評級的因素、方法、程序;
(五)熟悉評級結果的運用。
六、固定資產貸款項目評估
(一)熟練掌握項目評估的內容和要求;
(二)熟練掌握項目非財務分析的方法和內容,能夠綜合運用各項分析方法進行項目評估;
(三)熟練掌握項目財務分析的方法和內容,能夠綜合運用各項分析方法進行項目評估。
七、擔保管理
(一)熟練掌握貸款擔保的分類、范圍、原則和作用;
(二)熟練掌握貸款保證人的資格與評價,保證擔保的一般規定、主要風險與管理要點,及銀擔業務合作的風險防范;
(三)熟練掌握抵押擔保的設定條件、一般規定、主要風險及管理要點;
(四)熟練掌握質押擔保的設定條件、一般規定、主要風險及管理要點,及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五)熟練掌握商業銀行押品管理的基本原則、押品風險控制的基本要求,押品的實物管理與存續期管理。
八、信貸審批
(一)熟練掌握信貸授權與審貸分離的相關內容;
(二)熟練掌握授信額度的決定因素和確定流程;
(三)熟練掌握貸款審查事項及審批要素。
九、貸款合同與發放支付
(一)熟練掌握貸款合同的簽訂和管理流程;
(二)熟練掌握貸款發放的條件、原則和審查流程;
(三)熟練掌握貸款支付的類型,以及各類支付方式的條件和操作流程。
十、貸后管理
(一)熟練掌握借款人貸后監控的基本內容;
(二)熟練掌握貸款用途及還款賬戶監控;
(三)熟練掌握保證人管理、抵(質)押品管理以及擔保的補充機制;
(四)熟練掌握項目融資、并購貸款等專項貸后管理的基本要求;
(五)熟練掌握風險預警的程序、指標體系和處置;
(六)熟練掌握信貸業務到期處理的方法;
(七)掌握檔案管理的內容和要求。
十一、貸款風險分類與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
(一)熟練掌握貸款風險分類的相關內容、對象、原則和標準;
(二)熟練掌握貸款風險分類的方法;
(三)理解并掌握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的相關內容、目的、范圍、方法和監管標準。
十二、不良貸款管理
(一)理解并掌握不良貸款的相關內容;
(二)掌握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
(三)理解不良貸款的責任認定;
(四)掌握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規定。
附錄
(一)《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
(二)《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
(三)《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第4號)
(四)《綠色信貸指引》(銀監發〔2012〕4號)
(五)《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
(六)《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
(七)《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
(八)《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修訂)》(銀監發﹝2011﹞85號)
(九)《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5〕5號)
(十)《國務院關于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號)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0﹞45號)
(十二)《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銀監會令﹝2012﹞1號)
(十三)《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銀監發〔2017〕16號)
(十四)《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
(十五)《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1﹞4號)
(十六)《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財金﹝2012﹞20號)
(十七)《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
(十八)《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6﹞56號)
如本考試教材內容與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有抵觸,以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為準。 本考試大綱和考試教材是2019年及以后一個時期考試命題的依據,也是應考人員備考的重要資料,考試范圍限定于大綱范圍內,但不局限于教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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