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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制度的基本要求。
答: 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凡在出版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規定級別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持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該制度對于各種人員的職業資格分別提出了具體要求:
1.凡新進人出版單位擔任社長、總編輯或主編(均含副職)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含中級,下同)出版專業職業資格。無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者,應當在到任后的兩年內通過中級以上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否則,不能繼續擔任出版單位的上述領導職務。
2.凡在出版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有中級以上 (含中級)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才可擔任責任編輯(或責任校對、責任技術編輯)。
3.凡新參加工作并進入出版單位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的大學專科和本科學歷畢業生,應當在進人出版單位后的下一年度內通過初級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
4.新調入出版單位的在職非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要在調人后的下一年度內,通過規定級別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否則,不能從事相應的出版專業技術工作。
5.2002年6月之前已在出版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其所在單位應創造條件,支持他們積極參加業務培訓并在自該年起的五年內通過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相應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在這五年內經過培訓仍不能通過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不得繼續在原崗位上聘用,出版單位要調整其工作崗位。
6、不得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
答:1).含有本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
2).非法進口的
3).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
4).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
5).中學小學教科書未經依法審定的
6).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7、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程序
答:1).提出申請:
2).審查批準,頒發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
3).領取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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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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