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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使用兩幅涉案照片是否都必須獲得權利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2. 丙出版社對兩幅涉案照片的使用是否都構成侵權?
3. Z是否有權提起訴訟?
答:1.使用兩幅涉案照片不必都獲得權利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攝影家W拍攝的兩幅照片《八路軍領導與外國友人在一起》和《八路軍將領風采》都屬于攝影作品。
《八路軍將領風采》發表于1985年,這時距1939年尚未滿50年,因此該照片屬于在創作完成后50年內已經發表的攝影作品,其權利保護期應該從該年起始計算,至2034年 12月31日截止。在丙出版社使用該照片于期刊《名人薈萃》中的2002年9月,這幅作品還處于權利保護期內。這樣,丙出版社就必須事先征得權利人許可才能使用這幅照片,并且還應該向權利人支付相應報酬。
《八路軍領導與外國友人在一起》于1993年才首次發表,這時離其創作完成的時間——1939年已經超過50年。因此,法律不再保護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梢哉f,從1990年起,這幅攝影作品就已經進入公有領域。這樣,丙出版社于2002年使用這幅照片,就不需要事先得到權利人的許可,也不必支付報酬。
2.丙出版社對兩幅涉案照片的使用都構成侵權
在丙出版社使用《八路軍領導與外國友人在一起》這幅照片時,該作品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丙出版社使用這幅照片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可以不支付報酬。但是,丙出版社在《名人薈萃》中刊載《八路軍領導與外國友人在一起》時,沒有為作者署名。這就構成對作者署名權的侵犯。
對于《八路軍將領風采》這幅照片來說,由于其尚處于著作權權利保護期內,丙出版社未經許可而擅自使用并且還不支付相應報酬,顯然是侵犯了權利人的復制權、發行權和獲得報酬權。此外,丙出版社在《名人薈萃》中刊載這幅照片時,也沒有給作者署名,這就還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
3.Z有權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攝影作品作者W去世后,其著作權中除發表權之外的人身權應該由其合法繼承人保護,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發表權則因作品已發表而“一次用完”,繼承已無實際意義。W的妻子在W去世后不久也故世了,W的合法繼承人便是其兒子H和女兒Z。兩者有義務共同保護W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不受侵犯,同時也共同享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這樣,在W的署名權受到侵犯和自己對攝影作品《八路軍將領風采》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獲得報酬權也受到侵犯的情況下,Z作為相應的權利人,自然有權提起訴訟,以保護W和自己的權益。
注意:涉案照片涉及軍史,應屬于重大選題備案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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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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