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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考試指導:關于保險基本原則案例分析題

發表時間:2014/2/18 11:02:1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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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考試指導:關于保險基本原則案例分析題

一、案例分析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財產投保如何獲賠
  2002年5月孫某和王某共同出資購得東風牌卡車一輛,其中孫某出資3萬元,王某出資5萬元。孫某負責卡車駕駛,王某負責聯系業務,所得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分配。保險公司業務員趙某得知孫某購車后,多次向其推銷車輛保險。在趙某多次勸說下,孫某同意投保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隨后,保險公司向孫某簽發保單,列孫某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2002年10月,孫某駕車與他人車輛相撞,卡車全部毀損,孫某當場死亡。事發后,王某自趙某處了解孫某曾向保險公司投保,于是與孫某家人一起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單,孫某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只能向孫某賠付。王某非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并且,因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其出資額部分享有保險利益,故保險公司只能賠償孫某出資額部分賠款。王某與孫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孫某負責投保車輛的駕駛及實際運營,因此可以認定孫某對投保車輛具有完全的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主張部分賠付不能成立。同時,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投保車輛享有部分所有權,因此孫某不能獲得全部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分析 :
  對于上案爭議,我們認為,首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額賠償。孫某作為卡車的共有人之一,雖然僅享有該車輛的部分所有權,但其實際保管和經營該車輛,其對該卡車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車輛訂立保險合同。并且,此種行為可以視為其代表王某為車輛進行投保。故該份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資格,無權請求保險金。雖然王某享有該車輛部分所有權,但鑒于保單上并沒有注明其為被保險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即從法律程序上,王某不應作為該案的原告起訴。再次,雖然王某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但并不意味著其不享有保險金的受益權。由于財產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賠償而額外獲益。而且,孫某投保的行為可以視為其代表王某為車輛辦理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后,孫某家人不能獨享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照孫某和王某的出資比例在孫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間進行分配。因此,就結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合理的。

案例2:保險人如何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權益
  2000年10月16日,Y保險公司承保自德國漢堡運往中國上海的裝飾紙。投保人為B公司,收貨人是W進口公司,保險條款為一切險加戰爭險。該批貨物于2000年10月6日裝船,Z貨運公司簽發了以Z貨運公司作為承運人的已裝船清潔提單,承運船舶為“H輪”。該批貨物于2000年11月6日到達上海港,2000年11月16日收貨人W進口公司從碼頭提貨,開箱后發現貨物有水濕現象。2000年11月17日中國外輪理貨公司出具了發現貨物水濕的報告,2000年11月23日,Y保險公司在目的港的檢驗代理人A公司對受損貨物進行了檢驗并出具了檢驗報告,認定貨損原因系承運船舶在運輸過程中淡水進入集裝箱所致,認定貨物實際損失為13521美元。Y保險公司依保險條款向收貨人W進口公司進行了賠償,并從W進口公司處得到代位求償權益轉讓書。所以,Y保險公司據此向Z貨運公司主張權利,請求賠償其損失。
  法院認為,此案是一起海上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1、Y保險公司與B公司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公司符合法律的規定,依法成立并有效;2、Y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條款向收貨人W進口公司進行了賠償并得到其權益轉讓書,取得了涉案貨物的代位求償權;3、被告Z貨運公司在此案中是涉案貨物的承運人;4、貨損的價值應以Y保險公司在目的港的檢驗代理人A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標準。考試大編輯整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Z貨運公司賠償原告W進口公司貨物損失金額13521美元。
分析:
  本案涉及保險人如何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權益問題,即海上保險代位求償問題。所謂代位求償權(Subrogation Right),是指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規定,對保險標的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履行經濟補償后,應即取得對該項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和對第三者的求償權。《保險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基于法律規定而產生的,其適用具有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25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況,并盡力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實際賠付以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可以向對被保險人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人追償。
  代位求償權既然是法定權利,其適用必然應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為法律所認可。這些條件包括:(1)保險人所代位的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物損壞的第三人,依法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2)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了保險賠償;(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賠償責任范圍為限;(4)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在本案中,Z貨運公司承運涉案貨物,應為承運人。本案中的提單為Z貨運公司的格式提單,按航運業慣例通過該提單可以識別的唯一承運人為Z貨運公司。承運人在海上運輸過程中未盡謹慎管貨義務,對涉案貨物發生貨損應承擔責任,收貨人W進口公司對Z貨運公司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Y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應向收貨人W進口公司進行賠償。W進口公司收到了Y保險公司的賠償款;Y保險公司從W進口公司處得到代位求償權益轉讓書。因此本案中保險人Y保險公司完成了保險賠償并取得了收貨人的代位求償權已轉讓書,其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享有了收貨人對承運人的損害賠償權。

二、案例思考
  1、以下哪種情況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1)王先生因病去世,其家人要承受每年3萬元的收入損失。王先生的家人以王先生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保險。
  (2)與妻子離婚后,在雙方對子女監護權協商未果之時,王先生預為其子女購買人身保險。
  (3)A公司為一批進口貨物繳付了預付款,貨物在對方國家港口即將啟運,提單尚未轉手。A公司就該批貨物向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保險。
  2、一臺新設備投資4萬元,保險期內遇暴雨而被淋壞。(1)若此時設備的價格已降為3萬元,且無法修復,則保險公司如何賠償?若能修復,修理費用花去8000元,保險公司賠多少?當價格升至5萬,且無法修復,則保險公司如何賠償?若能修復,修理費用花去8000元,保險公司又應賠多少??(寫出賠償方法、計算公式和算式)
  3、某房東將其所有房屋投保財產保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后發生大火,若:
  (1)該房屋在出險時的價值為120萬元,實際遭受損失60萬元,問保險人應當賠償多少?為什么?
  (2)該房屋在出險時的價值為100萬元,實際遭受損失60萬元,問保險人應當賠償多少?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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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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