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2/18 11:02:1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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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再保險與合同條款
再保險 ?。?)概念
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在再保險關系中,直接接受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也叫再保險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險責任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人,也叫再保險接受人。
?。?)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
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合同條款的解釋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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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