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二
(原文):
(一)品目所列貨品,應視為包括該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進口或出口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還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進口或出口時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歸類。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解釋規則二(一)
規則二(一)規定稅目條文不僅僅限于稅目條文本身,還應擴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關鍵部分,不完整)
例如:缺少門、未安座位等的汽車仍然按汽車歸類。
缺少鍵盤的便攜式計算機按便攜式計算機歸類。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進一步加工才成為制成品)
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狀的針織棉布
需經進一步完善方可作為零件使用的齒輪的毛坯
3、未組裝件或拆散件(尚未組裝或已拆散)
例如:實際業務中龐大的或易碎的貨物:例如多功位組合機床、橋架、燈具、照明設備等通常都是未組裝或拆散開的,通過簡單組裝即可裝配起來。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應按制成品歸類。
單選題: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1、對商品進行歸類時,品目條文所列的商品,應包括該項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進口或出口時,這些非完成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
A、基本功能 B、相同用途
C、基本特征 D、核心組成部件
答案:C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規則二(一)不適用于第一類到第六類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規則一無法解決的時候,才能夠運用規則二。
★解釋規則二(二)
規則二(二),是關于混合及組合材料或物質,以及由兩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的歸類。規定稅目所列材料或物質,還應該擴大到該材料或物質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質;但是條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質并不改變原來材料或物質或其所構成貨品的基本特征。
例1:天然軟木制成,外層包紗布的熱水瓶塞子。熱水瓶塞子雖然包了紗布,但是并沒有改變這個瓶塞是軟木的基本特征,因此還是歸入4503.1000的品目。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例2:鮮牛奶里加糖了,但并沒有改變鮮牛奶的基本特征和性質,仍然按牛奶來歸類,“加入材料或物質并不改變原來材料或物質或其所構成貨品的基本特征”。
規則二第二款還有一個含義即:如果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或者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的,應按規則三歸類。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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